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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 1111002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高雄市政府1111114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1138727100號函 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巿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Kaohsiung City audiolog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聽力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聽力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巿。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及提升聽力檢查等服務品質。
  二、促進聽力師專業發展,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聽力師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輔導會員執業並發展聽力檢查技術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及促進國內外聽力師之合作及聯繫。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機關團體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加強公共衛生與造福社會。
  十一、加強或促進聽力師與各醫學界之聯繫。
  十二、聽力師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聽力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聽力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聽力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聽力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經本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條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監護宣告者。
(四)官能失效障礙或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聽力師業務者。
(五)違反聽力師法受處分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會員入會後至退會程序生效前,應繳清所欠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會員如欲變更基本資料、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若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2.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提案決議得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聽力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無故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處分或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十四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本會會員超過參佰人時,會員大會得行會員代表制,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後,送至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            議決審查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5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6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7            會員除名處分。
8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事務。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財產之管理。
6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7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8             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6、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7、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曠廢職務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五、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之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大會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理事長為召集人,監事會為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請假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無故缺席一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以一次繳納為限。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每年度一次繳納。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三、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依上表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轉會時入會費免繳,如中途退會則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 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如需另訂施行細則時由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制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關於公會

一、公會連絡資訊

會址:813414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耳鼻喉頭頸部聽力室
聯絡電話:(07)342-2121#74623
電子信箱:audiometryks@gmail.com
劃撥帳號:42281589 戶名:高雄市聽力師公會林柏昇

二、第六屆理監事成員

理事會
理事長:林柏昇
常務理事:孫于婷、陳瑀 
理事:王心惠、朱琇君、陳怡汝、吳欣恬、梁晏鳳、陳昱霖

監事會
常務監事: 楊琮慧
監事:王秀文、蕭素惠

秘書/總幹事
秘書長:侯益銘
秘書:--

三、第六屆委員會

學術暨資訊教育:陳怡汝(委員長)、蕭素惠、孫于婷、陳瑀
工作內容
1.規劃年度學術課程及相關講師,於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2.擬定年度各項學術工作預算。
3.處理會員繼續教育積分相關問題。
4.維護與更新公會官網及社群網頁。
5.公會主辦活動之官網及社群分享。
6.傳遞網路相關專業新知,並通知會員。

財務:吳欣恬(委員長)、朱琇君
工作內容
1.整合各委員年度決、預算。
2.核對各項工作預算及實際支出。
3.公會財產清冊及帳目管理。
4.於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公會財務收支情況。

活動:陳昱霖(委員長)、王心惠、梁晏鳳
工作內容
1.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2.於理事會通過後舉辦會員旅遊、餐敘等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聯繫。
3.規劃會員相關福利及禮品。

法規組:楊琮慧(委員長)、王秀文
工作內容
1. 協助解答會員法規相關問題,並提供必要之資訊與諮詢。
2. 視需要進行法規資訊整理或重點說明,提升會員對相關法規之理解。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會公告

主旨:高雄市聽力師公會成立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時間:民國100422日下午1900
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會議室 (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門診大樓2F) 

恭請    蒞臨指導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會敬邀
 聯絡電話:籌備會主任委員吳德芳 07-3422121分機4624

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會 第二次籌備會議 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0年03月24日 下午6時00分整
二、地  點:高雄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
三、出席人員:吳德芳、李明芳、謝宏林、郭姿吟、蔡美幸、姚榮彰、李光慈。
四、缺席人員:
五、請假人員:胡麗珠
六 、列席人員:朱繡棟
七、主  席:吳德芳
八、 紀錄:姚榮彰 
九、報告事項:本會召集成立大會等相關事宜及其任務分工編組。
十、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一)案由:審定會員名冊乙案。
說明:審定高雄市聽力師公會入會會員名單及各項資料及資格。
決議:符合會員資格者共15位。
(二)案由:確立高雄市聽力師公會大會召開時間、地點及擬定大會內容及討論案。
說明:第一屆聽力師公會成立大會召開日期訂定,並去函通知社會局蒞臨指導。
決議:第一次會員大會日期為100年4月22日下午18時30分,地點為高雄榮總耳鼻喉部會議室。
(三)案由: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乙案。(如附件)
說明:擬定後提請大會決議之。
決議:
  1.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經籌備會議審查並修正無誤後將提請大會通過(如附件)。
  2. 預定100年工作計畫如下:
  • a .研擬並積極開課,預計今年至少舉辦三場研習會,預計第一場高榮、第二場高醫、第三場助聽器。
  • b.協助會員積極跟學會爭取研習會之差別費率〈例如台北1000元,新竹800元,台中彰化600元,雲嘉南高雄400元,花蓮200元/天等等〉。
  • c.協助理監事早日熟悉會務及拜會相關政府、社團、衛生機關,以利將來之運作。
  • d.研擬聘雇顧問3-5人〈例如高師大或各醫院主任〉。
(四)案由:決定理監事票選格式暨報名截止日期、方式等乙案。
說明:
  1. 採候選人參考名單,或它種方式。
  2. 任何方式皆可,大會舉辦前兩日為截止日期。
決議:通過,採用候選人參考名單方式,理監事票選格式如附件。
(五)案由:會員大會任務編組乙案。
說明:
◎報到組:義務工作人員施康婷 .施康晨。
◎選務組:李光慈 (代理常務監事)、姚榮彰 (監票)、張雅琪 (唱票)、謝宏林 (計票)。
◎議事組:郭姿吟 (司儀)。
◎總務組:胡麗珠 (負責場地佈置)。
◎總指揮:吳德芳。
   
決議:通過以上任務編組。
十一、臨時動議:
(一) 案由:公會所有通知以E-mail為主要管道。
說明:為節省經費,公會所有訊息皆以E-mail(audiometryks@gmail.com)來發布,如有緊急事件,再以電話通知,此案通過後將提案會員大會追認之。
決議:通過,將提案會員大會追認此案。
十二、散 會

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會 第一次籌備會議 會議紀錄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會 第一次籌備會議 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0224日 下午600分整
二、地  點:高雄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會議室
三、出席人員:吳德芳 李光慈 胡麗珠 李明芳 郭芝瑩 謝宏林 蔡美幸 姚榮彰 蕭素惠
四、缺席人員:無
五、請假人員:無
六、列席人員:張雅琪,楊宗漢,吳思臻。
七、主  席:吳德芳            
八、紀   胡麗珠
九、報告事項:本會申請發起之緣由及經過。
十、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吳德芳 胡麗珠 李明芳 郭芝瑩 趙宏林 蔡美幸 姚榮彰
()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由吳德芳擔任。
十一、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
()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需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請大會通過。
       決議:通過 
()案由:決定籌備時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並聘請專任或義務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由姚榮彰擔任義務工作人員,通訊地址為813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耳鼻喉部
()案由: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案。
說明:會員申請書格式及公開徵求會員入會公告內容(如後附件)。
決議:至台灣聽力語言學會下載入會申請表,填寫簽章後郵寄至「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處」,地址為813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耳鼻喉部。
()案由:籌備期間有關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說明:籌備期間所需項目主要有印刷費、郵電費、會場布置費、文具費及會議召集等相關雜支費用之經費來源及籌墊事宜之議定。
決議:由吳德芳籌備委員先籌墊5000元整。
()案由:第二次籌備會時間、地點及議程訂定案。
說明:為加速本會之籌立,擬於本會議中商訂第二次籌備會召集之時間、地點,並請籌備會會務人員將第二次籌備會開會通知隨同本次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記錄併送市府核備。
決議:業經在場所有聽力師表決,時間訂為100324(星期四)下午600分舉行。
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會議室。
十二、臨時動議:無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處公告
民國100年1月31日高市四維社局人團字第1000008756號
主旨:本會經高雄市政府100年1月31日高市字第1000008756號函准予設立,並籌備聽力師公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 一、本會宗旨:本會依據『聽力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聽力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 二、入會資格:凡領有聽力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聽力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聽力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三、籌備會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3月18日止。
  • 四、籌備會地址及連絡電話:
    地址:806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耳鼻喉部聽力室
    電話:07-3422121轉4623或4624,0911-808519,Mail:audiometryks@gmail.com
  • 五、入會申請書有關資料請上台灣聽力語言學會http://www.slh.org.tw/index.html下載後,填寫簽章後郵寄至『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籌備處』。
主任委員 吳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