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聽力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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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 星期三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現行規定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分列為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及二乙「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另修正附表二甲、附表二乙及附表三另明定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
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
;附表二乙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附表二甲、附表二乙、附表三)
完整條文請見下列檔案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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