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日 星期四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
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一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地    點:蟳之屋
       
出席人員:全體會員
(有效會員47位,實際出席人數31位,已達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詳見大會簽到表)

列    席: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              林秀茵 理事長
高雄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張炳鑫 常務理事

主    席:張宸瑋 理事長        記錄:曾懷萱

1、 主席致詞:
各位會員來賓大家午安,感謝大家撥空出席今天的會員大會,祝大家今年工作順利平安。

二、來賓致詞:
        新北市聽力師公會理事長林秀茵:全聯會於今年1/13成立,目前聽力師在全國是人數及規模最小且最新的公會組織,聽聞聽力師法需要修法,當初聽力師法的立法也不簡單,因受到醫師的主導之下有所限制,現在成立全國聽力師公會聯合會,我們可以比較有話語權向上層訴說,有多少效果也不一定,也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希望各位能堅守自己的權益也幫後面的學弟妹找出路,這是現階段努力的目標,懇請大家也一起努力,莫將責任都丟給理監事人員。
    理事長補充:日後會將全聯會的理監事會議討論結果,放置於公會網站讓各位會員知曉最新近況。

三、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監事會
案由:審查民國107年度本會收支決算表乙案。
說明: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財務決算業經 第三屆第九次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出席會員31人,共31人舉手表決通過(已達出席人數2/3)。
附件:詳見會員大會手冊P.11。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審查民國108年度本會收支預算表乙案。
說明: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財務預算業經第三屆第九次理理事會決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出席會員31人,共31人舉手表決通過(已達出席人數2/3)。
附件:詳見會員大會手冊P.13。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審議本會107年度工作報告乙案。
說明:107年度工作報告由各委員會提報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
決議:出席會員人數31人,共31人舉手表決通過(已達出席人數2/3)。
附件:詳見會員大會手冊P.8。

提案四                                        提案人: 理事會
案由:審議本會108年度工作計畫乙案。
說明:108年度工作計畫由各委員會委員長代表於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報告審議。
決議: 出席會員人數31人,共31人舉手表決通過(已達出席人數2/3)。
附件: 詳見會員大會手冊P.30。

提案五                                       提案人: 理事會
案由:108年擬舉辦會員聯誼一日遊乙案。
說明:108年擬舉辦會員聯誼一日遊,今年度編列預算為每位會員1000元,由活動組列出幾個旅遊地點供會員投票決議,會員有其他提案也可提出一同表決,一人兩票,地點如下:
1. 淨園機場咖啡休閒農場
2. 蓮池潭
3. 橋頭糖廠
4. 衛武營都會公園
5. 崗山之眼
6. 金獅湖風景區
7. 舊鐵橋濕地教育園區
8. 其他:墾丁2日遊,補助至多1000元/人
決議:
投票結果如下:
活動選項一:10人、活動選項二:1人、活動選項三:5人、活動選項四:5人、活動選項五:7人、活動選項六:0人、活動選項七:2人、活動選項八:6人,決議108年度公會會員聯誼活動為「淨園機場咖啡休閒農場一日遊」。

提案六                                       提案人: 理事會
案由:修改章程第三十一條部分內容乙案。
說明:為鼓勵理事與監事每年至少應執行職務一次,除了符合章程文字所述「應出席」所意涵的理事與監事之權利和義務,更無愧於會員選舉投票賦予理事和監事的責任,因此提出將章程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更改為以下文字敘述: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請假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無故缺席一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決議:出席會員人數31人,共27人舉手表決通過(已達出席人數2/3)。
附件: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P.22。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當年度會員大會前,未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之會員,是否可參加當年度會員大會與領取會員禮乙案。
說明:討論各會員權利與福利,當年度會員大會日期前未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當年度會員大會可否參加,議題如下:
1.可參加會員大會不可領取會員禮(保留會員投票權與表決權)。
2.不可參加會員大會也不可領取會員禮。
3.可參加會員大會也可領取會員禮。
4.不可參加會員大會但可領取會員禮。
會員林仁偉:會員並非故意不繳納會費,且公會尚有餘額,不足以影響公會運作,何況公會寄出收據的郵電費也是一筆支出,提議例:108年至年底未繳交109年直接停權。
理事長:此提議與公會章程牴觸暫不可行,現場繳交現金,沒有客觀的證據證明誰繳納會費,也會讓會務人員於會務管理上的負擔;而寄出收據是為了方便各會員,不需要特地跑一趟會址來拿,請大家將心比心,落實現場繳交現金以外的選擇,推廣宣導並每年明訂繳納時限。
新北市理事長說明新北市公會情況:本公會定義公會會費繳交後才擁有會員各項權益且明訂時程,例:前一年12月份即通知,當年度1月底繳交完畢。公會舉辦各項活動都需要錢,少數本公會會員遲遲未繳納,影響其他準時繳納公會會員權益,公會目標為保障各會員權益,不希望發生公平性問題。
決議:第一次投票結果皆未過半,取議題一、議題二票數較高前兩名再次進行投票,進行第二次投票,議題一:13人、議題二:17人,通過議題二:未繳納會費將不可參加會員大會也不可領取會員禮。

散    會:下午十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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