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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研習︰(線上)112年臺北市聽力師公會-綜合課程

一、研習目的︰從諮商心理角度學習與臨床個案互動的態度與方法,提升聽力師諮商能力。

二、研習時間︰112年3月5日(日)08︰30~13︰00

三、研習方式︰線上課程(Cisco Webex Meeting線上軟體)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五、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2年2月23日(四),中午12︰00 截止。

六、報名費用︰主辦/協辦單位有效會員免費,非以上單位學員500元。

七、報名方式︰

本課程採線上報名,簡章下載

限額 200 名學員,需完整填寫報名資訊,並接獲報名成功信件者始報名成功。

非主辦/協辦有效會員者,請先匯款後再填寫報名資訊,並將匯款末五碼資訊附上,已受理報名者恕不接受辦理退費。

匯款帳號︰合作金庫銀行(006)石牌分行 1427-765-466595,戶名︰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八、學分申請︰聽力師課程積分申請中。

九、研討會議程︰


十、 講師介紹︰
黃鈺媖 律師
現職:黃鈺媖律師事務所
學歷: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公衛所政策與法律博士

陳伯亮 律師
現職:臺北榮民總醫院重症醫學部醫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

梁䕒鎂 諮商心理師
現職:點亮心燈諮商中心心理諮商所專任諮商心理師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

2021年12月2日 星期四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茲為應民眾需求,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考量六歲前階段,係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相關資源、治療或服務,以改善其黃金期之語言學習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於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鑑定向度「b230聽覺功能」障礙程度1(即輕度),增訂未滿六歲之基準,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未滿六歲: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22.5%至 70.0%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六歲以上不適用本項基準。

連結附件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公告】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展延1年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請衛生局統一逕予展延1年,詳如下圖。


2021年3月10日 星期三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現行規定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分列為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及二乙「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另修正附表二甲、附表二乙及附表三另明定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附表二乙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附表二甲、附表二乙、附表三)




完整條文請見下列檔案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2020年3月26日 星期四

因疫情無法於109年12月31日完成執業執照更新者,統一展延6個月

高雄市衛生局來函告知,因應疫情,執業執照需於109年12月31日前須更新者,如在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教育積分,統一展延6個月。公文內容如下: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聽力師公會
發文日期:109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衛醫字第10932340000號

主旨:轉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需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比照醫師法第8條第2項及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705號函辦理。
二、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為使全體醫事人員專心投入防疫工作,旨揭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逕予展延6個月,免個別提出申請,免上醫事管理系統操作,為應請各衛生所掌握所轄受展延醫事人員人數,並加強輔導各類醫事人員於展延期間屆至前,補行申請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四、各衛生所如欲確認需更新執照之醫事人員清冊,可逕至醫事管理系統下載最新清冊(清冊及統計>人員執業管理>執業執照到期需更換者清冊)。
五、另衛生福利部已函請各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加強辦理網路及雜誌通訊之繼續教育課程,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會員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導致執業執照無法如期更新之情事。



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

衛福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衛福部「衛部保字第1081260315號」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08年9月1日生效。

修正項目:「新增人工電子耳術後調圖(單耳)給付點數 1311 點」



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健保署預告修正人工電子耳手術支付規範草案

以下全文轉載自嘉義市聽力師公會

根據行政院公報第 025 卷第 006 期(2019-01-09)刊登: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2019 年 1 月 4 日健保醫字第 1070034531 號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其中包括人工電子耳手術(84038B),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檔案(人工電子耳的修正部分在此檔案第 72 頁)。本會摘要整理該草案預告修正人工電子耳手術支付規範事項如下:
  • 明訂「兒童」定義為「小於 18 歲」。
  • 兒童之「助聽後開放式語詞辨識得分(PBK word)0~12%」修正為「助聽後開放式語言測試得分(Speech perception score)<50%」。
  • 兒童之「噪聲下語詞測驗得分<30%」補充說明為「噪聲下語詞測驗得分(Word recognition score)<30%」。
  • 成人之學語後失聰且兩耳聽力損失呈「≧90dBHL」修正為「≧70 dB HL」。
  • 成人之「助聽後開放式語詞辨識得分(PBK word)<30%」修正為「助聽後開放式語言測試得分(Speech perception score)<50%」。
請注意,本項公告為「修正草案」,如果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最遲於 2019 年 1 月 16 日之前向中央健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聯絡方式如下: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
  •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 號
  • 電話:(02)27065866 轉3616
  • 傳真:(02)27069043
  • 電子郵件:A110995@nhi.gov.tw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人工電子耳植入術相關規定

以下全文轉載自嘉義市聽力師公會部落格:

衛生福利部於 2018 年 9 月 6 日衛部醫字第 1071665803 號(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發佈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根據其中第 5 條、第 30 條、附表一等,對人工電子耳植入術進一步規範。本會現摘要如下:

醫療機構條件

  • 場所:應為醫院
  • 人員:專任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一人以上、專任聽力師一人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師一人以上
  • 設備:耳科顯微手術設備、聽覺電氣生理檢查設備包括:腦幹聽性反應檢查儀(ABR)或穩定狀態聽性反應儀(ASSR)、耳聲傳射(OAE)

操作醫師資格

  • 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資格三年以上
  • 具鼓室成形手術五十例以上臨床經驗,及中耳膽脂瘤手術二十例以上臨床經驗,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明文件
  • 完成人工耳蝸植入術訓練,並取得證明

操作聽力師資格

  • 經有獨立調頻經驗之聽力師指導調頻十五次以上,或具人工耳蝸電流圖調整經驗一年以上
  • 取得人工耳蝸調圖工作坊或研習課程證明

其他應遵循事項

  • 病人接受人工耳蝸植入術前,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術前評估,並出具診斷證明
  • 病患接受人工耳蝸植入術後,應轉介至復健科進行復健

修正《聽力師法》第 3 條、第 8 條條文

以下全文轉po自嘉義市聽力師公會部落格:

依照行政院公報第 024 卷第 244 期刊載內容(PDF 下載),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641 號」修正《聽力師法》第 3 條、第 8 條條文。本會簡要說明修正事項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 3 條)
  •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中,「經廢止聽力師證書」者,修正為「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者。(第 8 條)
  • 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情形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以及此情形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的部份,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聽力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者。(第 8 條)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重要:聽力師執照更新、停業或歇業注意事項

請各會員注意:
一、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執業應更新日期皆載明於執業執照之正面。
二、辦理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請欲更新執照或停業、歇業之會員注意辦理期限,逾期辦理將依告該醫事人員法之罰則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