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 星期三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現行規定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分列為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及二乙「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另修正附表二甲、附表二乙及附表三另明定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附表二乙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附表二甲、附表二乙、附表三)




完整條文請見下列檔案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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