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6日 星期日

研習︰聽語領域論文寫作坊

一、主辦單位: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二、時間:112年5月21日(日)9:00~12:00
                地點: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APA藝文中心大新館3樓311教室(台北市延平南路127號)
三、報名時間 : 即日起至112年5月12日(五)截止(50人止)。
四、報名費用: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會員:300元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學生會員:150元(請回傳學生證)
                          非以上身份者:600元
                          *聽語學會會員若尚未繳交當年度會費,則當次研習以非會員收費標準收費。
五、報名方式: 線上報名
      ★線上填妥報名表後,系統將出現一組繳款虛擬帳號,請於2天內繳費完成(也可劃撥繳費,需email回傳繳費收據)。
      ★劃撥繳費:帳號:10895014,戶名:台灣聽力語言學會(請於劃撥單註明課程名稱)。
      ★作業考量,已受理報名者恕不接受辦理退費。
      ★繳費後才算報名成功。
六、學分認證:完成簽到、簽退,方提供語言治療師/聽力師專業課程積分。
七、說明:
1..尊重演講者的智慧財產權,研習學員請勿擅自錄影、錄音。
 2.研討會當天,為了環保,請自備環保杯。
3.本次無提供紙本講義,將寄電子檔,請務必於報名時留下電子信箱。
 4.研習證明開放下載時間為課程結束三周後,下載期限為開放後一個月內,請再至   「研習活動」→「研習證明下載」裡下載(http://www.slh.org.tw)。
5.請攜帶筆電(實作練習用)。

時間

課程內容

講師

主持人

08:30~09:00

報到

 

 

09:00~10:00

研究構想提案:

從文獻回顧到實驗設計

范利霙

副教授

羅伃君

常務理事

10:00~10:30

學員實作練習與討論

10:30~10:40

休息

 

 

10:40~11:20

研究結果:

統計圖表及文稿整理

范利霙

副教授

羅伃君

常務理事

11:20~12:00

學員實作練習與討論

賦歸

2023年3月14日 星期二

第五屆理監事選舉

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理事應選9人,候補3人;監事應選3人,候補1人。
理監事當選人謝耀文及林柏昇均於選後表達放棄監事資格擔任理事。
理監事當選人郭姿吟於選後表示放棄理事資格擔任監事。


理監事當選名單如下表所列。

當選理事9:
當選人

蕭素惠殷其遠楊琮慧鄭如惠王心惠
票數

2222221815
當選人

曾懷萱戴雅惠謝耀文林柏昇


票數

12122316



候補理事3
當選人

王靖崴吳德芳
楊世宏





票數

118
4






當選監事3
當選人

郭姿吟朱琇君王秀文




票數

171711




候補監事1
當選人

楊鈞涵








票數

5







2023年3月10日 星期五

第五屆理監事選舉: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3/12 星期日會員大會暨理監事選舉活動-候選人名單

一、理事名單:

1.蕭素惠                                11.謝耀文

2.殷其遠                                12.王靖崴

3.楊琮慧                                13.李書靜

4.吳德芳                                14.楊鈞涵

5.鄭如惠                                15.朱琇君

6.王心惠                                16.林仁偉

7.郭姿吟                                17.黃淑芳

8.鄭維德                                18.王秀文

9.曾懷萱                                19.林柏昇

10.戴雅惠                              20.楊世宏


二、監事名單:

1.吳德芳

2.郭姿吟

3.楊鈞涵

4.朱琇君

5.李書靜

6.王秀文

7.謝耀文

8.林柏昇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高雄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 1111002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高雄市政府1111114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1138727100號函 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巿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Kaohsiung City audiolog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聽力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聽力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巿。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及提升聽力檢查等服務品質。
  二、促進聽力師專業發展,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聽力師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輔導會員執業並發展聽力檢查技術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及促進國內外聽力師之合作及聯繫。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機關團體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加強公共衛生與造福社會。
  十一、加強或促進聽力師與各醫學界之聯繫。
  十二、聽力師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聽力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聽力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聽力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聽力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經本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條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監護宣告者。
(四)官能失效障礙或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聽力師業務者。
(五)違反聽力師法受處分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會員入會後至退會程序生效前,應繳清所欠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會員如欲變更基本資料、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若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本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2.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提案決議得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聽力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無故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處分或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十四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個月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本會會員超過參佰人時,會員大會得行會員代表制,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後,送至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3            議決審查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5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6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7            會員除名處分。
8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事務。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
  ()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2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財產之管理。
6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7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8             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6、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7、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曠廢職務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五、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之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大會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理事長為召集人,監事會為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請假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無故缺席一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以一次繳納為限。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每年度一次繳納。
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三、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依上表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轉會時入會費免繳,如中途退會則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 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如需另訂施行細則時由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制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